近日,长治沁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沁源县医疗保障局移交的一起案件,称李某某涉嫌骗保。目前,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经查,2021年,李某某在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时被割草机割伤右脚,后到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,并谎称是自己不小心受伤,隐瞒了有第三责任方的情况,将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医保报销 3.9万余元。2023年5月25日李某某又与第三责任方(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)签订民事赔偿协议,该合作社赔偿李某某共计5.5万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条规定,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: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、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、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、在境外就医的,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,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,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,有权向第三人追偿。
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,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、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陈玲
(责任编辑:梁艳)